| 刘某是一家培训学校的老师, 2024年3月刘某离职后, 因工资支付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。 学校仅支付了刘某2024年1月底以前的工资, 2024年2月份的工资未全额支付。 刘某认为2月春节假期系学校统一安排, 遂申请劳动仲裁, 要求学校支付2月份全额工资, 仲裁部门支持了刘某2月份全额工资的请求。 培训学校不服, 认为刘某2月份放假13天未提供劳动, 仅同意支付刘某到岗16天的工资, 遂起诉至法院。 
 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虽然原告在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假期时间超过法定春节假期时间,被告刘某2月份到岗时间仅为16天,余下的13天未进行劳动,但并非刘某本身原因造成,系原告安排被告放假所致,故被告刘某2月份不存在缺岗情况,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额工资。   停工原因与合法性:本案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,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。该培训学校因春节假期放假,属于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”,符合原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。   工资支付义务:停工期间工资标准,春节假期属于培训学校单方安排的停工停产期,且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(1个月)。根据原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,培训学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该月全额工资。   劳动者遇类似欠薪情形时的救济途径:用人单位调整生产结构、因经营需要等情形安排停工停产的,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法律规定,不得以“行业惯例”或“自主经营权”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;劳动者遇类似欠薪情形时,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全额工资。   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 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 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